陳水扁洗錢案獲撤銷發回,高院認定未保障聽審權
以下是修改後的內容:
前總統陳水扁卸任後,因涉及龍潭購地等弊案,被判刑20年,並處以2.5億元罰金。然而,由於健康問題,他於2015年1月5日獲得保外就醫,至今仍在延續。
前101董事長陳敏薰則疑涉千萬買官洗錢案,案件尚未判決確定,台北地院於今年5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為由,判決免訴。檢方對此不服,提起上訴。今日,高等法院宣判,認為原審未傳喚陳水扁到庭,並未妥善保障其當事人聽審權,因此撤銷發回。
陳水扁卸任後牽涉多起弊案遭檢方起訴,自2008年11月12日起被收押在土城看守所。其中,龍潭購地及洗錢案、元大併復華案、陳敏薰人事案的判決皆定讞,要執行20年徒刑,並併科2.5億元罰金。陳水扁於2013年4月19日轉監至台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,並於2015年1月5日起保外就醫至今。
根據《民視快新聞》調查,陳水扁尚有「國務機要費案」、「國泰併世華案」、「教唆偽證罪案」及「陳敏薰人事案」牽涉的洗錢案,這些案件因其病情而暫停審理,尚未確定。關於陳敏薰人事案,陳水扁另有涉洗錢部分尚未判決確定。台北地方法院在今年5月20日的判決中指出,特偵組(已廢除)於2010年1月13日開始偵查,陳水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「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」,法定刑為5年以下,北院表示,刑事追訴權時效歷經多次修正,而本案應適用修正前規定,其追訴權為10年(修法後為20年,應適用對被告較有利之舊法)。
對於追訴權時效的計算,北院表示,自被告陳水扁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開始計算,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長達2年6個月,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4年7個月、北院行使追訴權3個月又18天,共計16年9個月又25天,因此超過了10年的追訴權,判決免訴。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,高等法院認為原審於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後,應該讓被告有機會表達意見,保障其聽審權。因此,高院撤銷發回原審的判決。
法界人士指出,高院撤銷發回後,若陳水扁及檢察官未再上訴而發回北院,院方可傳喚陳水扁出庭。然而,陳水扁是否到庭,以及對此是否有其他處理方式,仍取決於陳水扁本人的權利。此外,即使陳水扁不到庭,台北地院法官仍可做成免訴判決。對於高院撤銷發回的理由,法界人士表示,撤銷原因並非針對追訴權時效的計算是否有誤,而是為了保障被告的聽審權。然而,免訴判決理論上對被告有利,一般情況下,保障被告的聽審權是指在被告面臨不利判決時所要求的正當程序,因此法界人士對此案的撤銷理由覺得有些「怪異」。《民視新聞網》提醒您:「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有罪之前,均應推定為無罪」。